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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晶与杨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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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丽晶与杨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丽晶;杨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丽晶,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晶与被执行人杨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龙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龙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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