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晶与杨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丽晶与杨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丽晶;杨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9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丽晶,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晶与被执行人杨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龙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龙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振花、李俊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民终3708号 下一篇 赵永帆、杨鸣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初7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