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国海、顾翔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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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092号案件名称
顾国海、顾翔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顾国海;顾翔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顾国海,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顾翔(曾用名顾玉权),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顾国海与被执行人顾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顾国海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损失金、护理费等273147.1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翔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顾翔正在服刑期间。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顾国海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3147.19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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