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亮与王增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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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3913号案件名称
刘晨亮与王增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晨亮;王增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晨亮,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增虎,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北京市平谷区。再审申请人刘晨亮因与被申请人王增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2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晨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7月12日,我通过王增虎购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嘉园二期楼房,并给付王增虎470000元现金,王增虎仅向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经济合作社交付440973元,尚有29027元存于王增虎处。2019年11月18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经济合作社返还我440973现金。我认为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经济合作社返还我购房款的行为,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基于此状况,我要求王增虎返还现金29027元,合情合理。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经济合作社与我已然撤销了买卖合同,购房合同已不复存在,再先行确认合同效力,已无实际意义,王增虎理应返还现金29027元。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目前法律政策尚未对小产权房屋作出具体规定,法院不宜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具体认定。刘晨亮要求王增虎返还的购房款即基于该小产权房的买卖而产生,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刘晨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刘晨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晨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晨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瑞娜书 记 员 常雨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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