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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汉成、蒙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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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120号
  • 案件名称

    彭汉成、蒙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汉成;蒙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彭汉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蒙妮,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申请执行人彭汉成与被执行人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8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雪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汉成与被执行人蒙妮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农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韦 龙书 记 员 黄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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