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胜、秦玉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2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德胜、秦玉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景德胜;秦玉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德胜,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秦玉国,男,汉族,1978年02月17日生,住辽宁省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玉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玉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天岸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捍东、陈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53号 下一篇 彭汉成、蒙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