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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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91号案件名称
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经二路西纬五路北。 法定代表人:曲玉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七零四小区高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钱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62,4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74,424元(其中案款962,400元、执行费12,02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康晓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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