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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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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83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路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路静;于雪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8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雪英,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路静,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静之心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于雪英申请执行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38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路静给付于雪英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元(于2019年7月27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27日前给付8000元;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27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0年12月27日前给付19000元;余款56000于2021年7月28日前给付)。二、如路静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于雪英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路静应当向于雪英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于雪英负担1450元,由路静负担1450元(于雪英已预交,路静于2019年7月26日前给付于雪英)。法律文书生效后,路静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雪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7月1日、7月5日、7月22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4、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2380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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