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班琦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1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195号
  • 案件名称

    班琦勋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班琦勋;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195号申请执行人班琦勋,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高铁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9号4层101内0F-129。法定代表人黄思平。班琦勋与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49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16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4941号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