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琦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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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195号案件名称
班琦勋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班琦勋;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195号申请执行人班琦勋,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高铁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9号4层101内0F-129。法定代表人黄思平。班琦勋与北京中凯宏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49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16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4941号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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