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令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89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令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令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890号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50-1s。法定代表人:张会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盖令光,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盖令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泰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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