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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现生、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628民初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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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民初3644号
  • 案件名称

    李现生、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现生;张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628民初3644号原告:李现生,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印,鹿邑县文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李现生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印、被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月息2分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至今)60000元,总计2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以承建鹿邑县新一高扩建项目继续用款为名)并约定月息2分,并打有借条一张,承诺书一份,后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没有把借原告的款及利息归还原告,被告企图把原告的200000元借款及利息占为己有,由于被告的所为,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张勇辩称,原告于2020年3月份做我的项目,交给我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也没有约定利息,中间他在我工地干活的时候,陆续借走75000元,当时他借钱时说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21年5月26日,原告领个女的到郑州找我,说给我投资项目。当天我对他们进行招待,招待过之后在我车上坐着,在郑州十八里河派出所门口,逼着我写了一张从拿钱那天起利息2分的手续,借条是2020年3月份原告给我钱的时候写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借条、承诺书、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将借款支付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提交手机转账记录,证明从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2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李现生转款75000元,用于归还原告该笔借款。其中一笔5000元,转给朱小磊了,朱小磊是李现生的工人。其中还有一笔1000元,转给微信号小雷锋代号三哥。原告异议认为,被告支付的全是工人工资,与借款没有任何关系。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4日,被告张勇向原告李现生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22日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另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自借款之日起利息按2分计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200000元。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2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李现生多次转款75000元(其中一笔5000元转给朱小磊,朱小磊是李现生的工人,一笔1000元转给微信号小雷锋代号三哥),用于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和银行交易明细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及朱小磊、小雷锋转款75000元,原告称该款系工人工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定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承诺的利息2分,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此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0666元,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4277元,还款2000元,下欠本金200000元、利息22943元;2020年10月12日利息23028,还款10000元,下欠本金200000元、利息13028元;2020年10月15日利息13199元,还款2000元,下欠本金200000元、利息11199元;2020年12月14日利息16161元,还款8000元,下欠本金200000元、利息8161元;2020年12月15还款10000元,下欠本金198161元;2020年12月18日利息169元,还款15000元,下欠本金183330元;2020年12月13日,利息313元,还款5000元,下欠本金178643元;2021年2月2日利息2903元,还款5000元,下欠本金176546元;2021年2月10日,利息528元,还款15000元,下欠本金162074元;2021年2月11日还款2000元,下欠本金160074元;2021年3月21日利息2739元,还款1000元,下欠本金160074元,利息1739元;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1日下欠本金160074元,利息7833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74元,利息7833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现生借款本金160074元,利息7833元;二、驳回原告李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原告李现生负担800元,被告张勇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 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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