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艳、鲁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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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667号案件名称
田红艳、鲁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红艳;鲁飞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田红艳。被执行人鲁飞跃。田红艳申请执行鲁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飞跃银行存款233254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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