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世天富食品有限公司与迪孚智能(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11民初14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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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11民初14949号案件名称
天津日世天富食品有限公司与迪孚智能(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日世天富食品有限公司;迪孚智能(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1民初14949号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对原告天津日世天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孚智能(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京0111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中“天津日世天富食品有限公司”补正为“天津天富坤成食品有限公司”。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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