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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艳、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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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刘淑艳、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淑艳;郑庆芳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淑艳,女,1973年6月2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郑庆芳,女,汉族,1959年07月27日生,住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庆芳在60×××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75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庆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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