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艳、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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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淑艳、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淑艳;郑庆芳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淑艳,女,1973年6月2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郑庆芳,女,汉族,1959年07月27日生,住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庆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庆芳在60×××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75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庆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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