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臣、孔维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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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882号案件名称
闫玉臣、孔维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闫玉臣;孔维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882号原告:闫玉臣,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召辉,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瑞,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省博物馆东侧华润中心写字楼49层。负责人:马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臣诉被告孔维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闫玉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维瑞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玉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维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臣对被告孔维瑞的撤诉。审判员 吕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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