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军与吕维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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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74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建军与吕维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贺建军;吕维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建军。被执行人:吕维建。本院在执行贺建军与吕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建军于2021年7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吕维建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建军17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吕维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维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维建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被执行人吕维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吕维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吕维建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存款5592元。6、2021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521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吕维建法定代表人魏飞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采取关押措施。7、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贺建军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8、2021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521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吕维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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