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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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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442号
  • 案件名称

    李金龙、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金龙;王鸿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79年7月2日出生,现住辽阳市辽阳县。被执行人:王鸿奇,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李金龙与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龙要求被执行人王鸿奇给付欠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委托东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鸿奇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鸿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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