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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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442号案件名称
李金龙、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金龙;王鸿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79年7月2日出生,现住辽阳市辽阳县。被执行人:王鸿奇,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李金龙与王鸿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龙要求被执行人王鸿奇给付欠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委托东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鸿奇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鸿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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