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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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402号案件名称
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402号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董事长。被告:陈海超,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廊坊开发区。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2元,由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朝霞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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