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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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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402号
  • 案件名称

    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海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402号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董事长。被告:陈海超,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廊坊开发区。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2元,由原告廊坊澳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朝霞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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