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兴满航五金装潢材料商店、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2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216号
  •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兴满航五金装潢材料商店、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兴满航五金装潢材料商店;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兴满航五金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解放路怡通2号综合楼1栋一层2号。经营者:王淑兰,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委托代理人:战峰娟,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兴满航五金装潢材料商店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区新区天成小区2号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贾春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材料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502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1、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地有一处土地(面积:35055.13㎡)已被查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满洲里春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