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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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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38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物理与化学产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彦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对(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支付义务没有异议。二、双方同意利息的支付方式按照(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一万元,签订协议后并于每月一日向甲方支付一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一)2021年9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二)2021年10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三)2021年11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四)2021年12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五)2022年1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六)2022年2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七)2022年3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八)2022年4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九)2022年5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2022年6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一)2022年7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二)2022年8月1日前,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一并向甲方结清。四、如乙方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履行的,甲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汇入甲方账户。六、待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位于建设中路158号上宅公园城邦项目11号楼1单元12204号房屋的变卖后,该房屋产生的变价款优先偿还给甲方;其中优先受偿权已经(2020)豫0711民初2823号判决书予以确认。七、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民法院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未经事宜可另行商谈。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原判决书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期履行当中,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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