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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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388号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物理与化学产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彦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对(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支付义务没有异议。二、双方同意利息的支付方式按照(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一万元,签订协议后并于每月一日向甲方支付一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一)2021年9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二)2021年10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三)2021年11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四)2021年12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五)2022年1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六)2022年2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七)2022年3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八)2022年4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九)2022年5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2022年6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一)2022年7月1日前,乙方支付1万元;(十二)2022年8月1日前,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一并向甲方结清。四、如乙方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履行的,甲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汇入甲方账户。六、待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位于建设中路158号上宅公园城邦项目11号楼1单元12204号房屋的变卖后,该房屋产生的变价款优先偿还给甲方;其中优先受偿权已经(2020)豫0711民初2823号判决书予以确认。七、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民法院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未经事宜可另行商谈。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原判决书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期履行当中,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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