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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9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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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9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水铃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水铃;叶爱华;池影;陈亚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水铃,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爱华,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池影,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亚平,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水玲、叶爱华、池影、陈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24.18783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爱华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的房屋一套,已向首封案件(2019)京0101执8361号案件送达参与分配函;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叶爱华名下银行存款1043.44元,提取执行费5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993.44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水玲、叶爱华、池影、陈亚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水玲、叶爱华、池影、陈亚平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池影、陈亚平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上白石镇坑尾村委会,被执行人陈水玲、叶爱华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城山村委会发出调查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已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要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李宇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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