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378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宏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378号原告: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繁荣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秀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侠,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宏伟,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通榆县康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赫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树山、盛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252号 下一篇 辽阳县自然资源局、孙连波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