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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自然资源局、孙连波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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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804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县自然资源局、孙连波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县自然资源局;孙连波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德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帅、郭禹含,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连波,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本院在执行辽阳县自然资源局与辽阳县虚空寺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县虚空寺给付60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18458.9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孙连波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连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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