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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树山、盛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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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252号
  • 案件名称

    黄树山、盛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树山;盛淑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山,男,196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盛淑梅,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黄树山与被执行人盛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盛淑梅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12号3单元4层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2021.6.15-2024.6.14),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盛淑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建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成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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