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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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民初779号案件名称
张军、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军;彭德秋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79号原告:张军,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彭德秋,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桦甸市。 原告张军与被告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明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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