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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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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民初779号
  • 案件名称

    张军、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彭德秋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779号原告:张军,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彭德秋,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桦甸市。        原告张军与被告彭德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明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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