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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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73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罗春华;卢先均;罗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737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马长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春华,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勇,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卢先均,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847号6-2、6-3、6-4、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2895464T。负责人:罗继堂。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春华、罗勇、卢先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玺书 记 员 王祥英-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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