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雅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87号案件名称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雅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雅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昌泰大厦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00077L。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被执行人:朱雅丹,女,汉族,1995年0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雅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79.06元,现已执行标的781.7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雅丹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雅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朱雅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与陈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苏1003执3066号之一 下一篇 刘前进、齐刚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