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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前进、齐刚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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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保717号
  • 案件名称

    刘前进、齐刚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前进;齐刚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保717号申请人刘前进,男,汉族,1986年03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齐刚,男,汉族,1986年03月0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刘前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刚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人提供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前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齐刚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刘前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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