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与陈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苏1003执30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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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1003执30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与陈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陈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03执3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负责人:徐秉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亿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泰,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借款本金40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18.06元(至2019年11月20日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因被执行人陈泰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2.对被执行人陈泰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3.被执行人陈泰名下有位于扬州市××路××号(名城运河锦园)2幢501室,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经过两轮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不处置该房产;4.被执行人陈泰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的,本院已扣划;5.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房产,但经过司法拍卖,均流拍;除通过银行卡扣划的方式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0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克侃审判员 钱仁伟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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