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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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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873号
  •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873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1-3)。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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