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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3民初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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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民初3705号
  • 案件名称

    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荔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705号 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樊军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飞,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西安市西咸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奋华,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吕佳,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锐 廷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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