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3民初37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民初3705号案件名称
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705号 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樊军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飞,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西安市西咸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奋华,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吕佳,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锐 廷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