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38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法定代表人:滕洲,该林场场长。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润霞、刘旱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64号 下一篇 吕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3民初3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