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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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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3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孟公山林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法定代表人:滕洲,该林场场长。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孟公山林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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