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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献冲、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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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
  • 案件名称

    司献冲、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司献冲;裴金海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司献冲,男,1962年07月14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裴金海,男,197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关于司献冲与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8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裴金海在62×××7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98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金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90.2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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