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献冲、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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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案件名称
司献冲、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司献冲;裴金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27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司献冲,男,1962年07月14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裴金海,男,1974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关于司献冲与裴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8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裴金海在62×××7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98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金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90.2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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