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卫平、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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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172号案件名称
肖卫平、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卫平;周平俊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172号原告:肖卫平,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周平俊,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肖卫平与被告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卫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平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卫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卫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伍志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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