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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平、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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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172号
  • 案件名称

    肖卫平、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卫平;周平俊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172号原告:肖卫平,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周平俊,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肖卫平与被告周平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卫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平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卫平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卫平负担。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伍志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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