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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国与胡浪勇、高子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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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士国与胡浪勇、高子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士国;胡浪勇;高子绿;翟玉芹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原告:李士国,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芹、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浪勇,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涟水县。被告:高子绿,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住涟水县。第三人:翟玉芹,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士国诉被告胡浪勇、高子绿及第三人翟玉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李士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李士国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人民陪审员  殷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魏 勇书 记 员  徐 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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