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国与胡浪勇、高子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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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士国与胡浪勇、高子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士国;胡浪勇;高子绿;翟玉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原告:李士国,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芹、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浪勇,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涟水县。被告:高子绿,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住涟水县。第三人:翟玉芹,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士国诉被告胡浪勇、高子绿及第三人翟玉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李士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李士国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人民陪审员 殷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魏 勇书 记 员 徐 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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