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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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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22号
  • 案件名称

    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赵庆松;徐娟;于航;王晓军;曹亚滨;高雪;郑百斌;邓跃东;牛志国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22号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营者:徐强。被告:刘凤香,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庆松,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徐娟,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于航,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晓军,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曹亚滨,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高雪,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郑百斌,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邓跃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牛志国,男,1984年1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与被告刘凤香、赵庆松、徐娟、于航、王晓军、曹亚滨、高雪、郑百斌、邓跃东、牛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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