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22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刘凤香;赵庆松;徐娟;于航;王晓军;曹亚滨;高雪;郑百斌;邓跃东;牛志国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22号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营者:徐强。被告:刘凤香,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庆松,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徐娟,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于航,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晓军,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曹亚滨,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高雪,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郑百斌,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邓跃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牛志国,男,1984年1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与被告刘凤香、赵庆松、徐娟、于航、王晓军、曹亚滨、高雪、郑百斌、邓跃东、牛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盘山县太平镇照丽烤肉饭店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2264号 下一篇 李士国与胡浪勇、高子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1477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