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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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2264号案件名称
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表人:马**。被执行人:潘**,男,196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7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达成分期履行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08执2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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