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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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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2264号
  • 案件名称

    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潘**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表人:马**。被执行人:潘**,男,196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7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达成分期履行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08执2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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