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3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平,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通过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平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平银行存款1092.9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42.95元,转收案件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