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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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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
  • 案件名称

    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秀丽;夏国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原告:徐秀丽,女,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寿丰村店西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梁,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徐秀丽与被告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徐秀丽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自身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对被告夏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徐秀丽负担。审判员  侯利兵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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