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案件名称
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秀丽;夏国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107号原告:徐秀丽,女,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寿丰村店西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梁,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徐秀丽与被告夏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徐秀丽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自身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对被告夏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徐秀丽负担。审判员 侯利兵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下一篇 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