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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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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51号
  • 案件名称

    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陈久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久国,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本院在执行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陕0703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陈久国支付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材料及运输款68万元(调解书送达时支付20万元,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4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27元。因陈久国逾期未履行向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8万元运输款的义务,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久国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陈久国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久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本院于2021年4月在执行(2021)陕0703执恢107号王汉军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已对登记在其名下的闽EHL318、闽EHD669号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控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久国名下号牌为皖NC4235扬子牌小型汽车已达报废标准,未查封。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于2021年4月14日到六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六安市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安市裕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査,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久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2021)陕0703执恢107号王汉军与陈久国买卖合同纠纷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4.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决定被执行人陈久国采取拘留措施,但因其身体原因,拘留措施未能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久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久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久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勇成运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紫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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