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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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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 案件名称

    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吴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市场一期二楼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LWW7X4。经营者:陈俊朋,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权,重庆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弢,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彬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6元,减半收取计109.43元,由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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