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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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案件名称
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吴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860号 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市场一期二楼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LWW7X4。经营者:陈俊朋,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权,重庆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弢,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彬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6元,减半收取计109.43元,由原告江北区陈俊朋农副产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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