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晋、胡双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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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76号案件名称
于晋、胡双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晋;胡双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于晋,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胡双林,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于晋与被执行人胡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胡双林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人于晋支付执行款2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17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芬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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