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存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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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473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存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闫存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4733号 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6545Y。法定代表人:张宸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筱,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坤,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存礼,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存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2元,已减半收取49.36元,由原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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