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胡一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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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3635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胡一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胡一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4-9)-(4-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XXX49275W。 法定代表人:武麒。被执行人:胡一江,男,1969年06月0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义井巷10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胡一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203执3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沙 军 执 行 员 顾财祥 执 行 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议代书 记 员 王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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