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伟聪、赵顺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196号
  • 案件名称

    李伟聪、赵顺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伟聪;赵顺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96号申请人:李伟聪,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赵顺金,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执行申请人李伟聪与被执行人赵顺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顺金于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伟聪借款本金57432.96元及利息(以5743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该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顺金已履行案款54042.84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761元。现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申请人李伟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781执1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翁颖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