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11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11号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某,住址新疆喀什伽师县。 被保全人麦某,男,1975年07月01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麦木某,男,1996年08月01日出生,住址新疆喀什市人。 被保全人塔某,男,1989年09月21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名下银行存款115845.2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名下银行存款115845.2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新华、丁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民申298号 下一篇 张学樵、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