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华、丁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民申2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民申298号案件名称
赵新华、丁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新华;丁新强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民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新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新强,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赵新华因与丁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7民终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新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未做处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一审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新华主张的新证据在本院二审时已经提交并经质证认证,不属于再审中的新的证据。本案丁新强主张的欠付工人工资及工程款均发生在赵新华承包春潮公司期间,根据承包协议,赵新华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义务。对于工人工资84379.39元,已经生效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确认,春潮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春潮公司已依法将包含该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丁新强,故丁新强诉请赵新华偿还该部分款项,应予支持。对于工程款58714元,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春潮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春潮公司已依法将包含该款项的债权转让至丁新强,故丁新强有权向赵新华主张该部分款项;根据现有证据,春潮公司垫付工人工资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17日,垫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8年6月8日,丁新强曾于2019年4月电话通知赵新华还款。上述款项的付款时间系金钱损失的实际发生时间,因此,以此计算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本案与之前丁新强起诉赵新华的案件为不同的案件,并不存在一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综上,赵新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新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刘铁红审判员 李 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广和、管忠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51号 下一篇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麦某,麦木某,塔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