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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樵、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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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848号
  • 案件名称

    张学樵、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学樵;张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樵,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张奇,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学樵与被执行人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息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万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284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嘉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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