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和、管忠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51号案件名称
赵广和、管忠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广和;管忠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和,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管忠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赵广和与被执行人管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593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史华胜、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执612号 下一篇 赵新华、丁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民申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