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闫金虎,冉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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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069号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闫金虎,冉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闫金虎;冉豪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069号 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2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行行长。被告:闫金虎,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豪杰,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金虎、冉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福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 书 记 员 陈燕秋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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