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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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857号之十案件名称
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康英宝;张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康英宝,男,1970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张业,男,汉族,1969年生,住沈阳市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业在光大银行75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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